西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90354315W
详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盐场堡八里湾村
法定代表人: 宁晓炜 职务:董事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17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西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检查,在你单位危废暂存间中未见到喷漆房VOC治理设施使用过的活性炭,执法人员针对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将使用过的活性炭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1)》规定贮存。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NO.0000046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系统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7日